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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業務

村辦公處核發證明事項
彙編說明表
編號 證明事項 主管單位 核發單位 申請用途 處理期限 程序手續 證明書格式、編號 備註
1 法院公證授權書 司法院 村里長 向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用 隨到隨辦 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申請。 村里1  
2 日據時期徵召海外生死不明證明 司法院 村里長 訴訟用 隨到隨辦 攜帶身分證、印章並檢具與被申請人關係證明文件申請。 村里22-1  
3 擁有農機證明書 行政院農委會 村里辦公處 農機來源證明遺失或無法取得而確實擁有農機從事農業耕作之用。 隨到隨辦 攜帶身分證、印章申請。 村里3  
4 役男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證明 內政部
(役政署)
村里長 延期徵集入營用 隨到隨辦 檢具有關證件、出示身分證明申請書。 村里4  
5 役男入伍前後結婚證明 內政部
(役政署)
村里長 延期徵集入營用 隨到隨辦 檢具有關證件、出示身分證明申請書。 村里5  
6 役男直系血親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證明 內政部
(役政署)
村里長 延期徵集入營用 隨到隨辦 檢具有關證件、出示身分證明申請書。 村里6  
7 身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證明 內政部
(戶政司)
村里長 委任他人辦理申請印鑑登記用 二天內 程序:受理申請-實地查訪-核發證明。攜帶申請人身分證、印章辦理。 村里7  
8 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證明 經濟部 村里辦公處 申請攤販許可證明 隨到隨辦 程序:受理申請-調查-核發證明。攜帶印章、全戶戶籍謄本、其他證明文件申請。
條件:經查明確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
村里8  
9 非軍事管制區
採取沿海自用少量砂石證明
非軍事管制區:縣市政府 村里長 申請下海運土以供自用建築。 隨到隨辦 程序:申請-核發。由使用人持身分證及印章向村里長申請。
條件:限於人民自用少量(二立方公尺以內)砂石。採運期限:三天。
村里9、9-1  
10 飼養家畜、家禽隻數證明 行政院農委會 村里辦公處 申請撥售搗碎飼料米用 隨到隨辦 程序:受理申請-查證-核發證明。攜帶印章、身分證申請,經村里長查實證明。 村里10  
11 公務人員住屋災害證明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村里長 申請急難貸款用 隨到隨辦 程序:受理申請後派員查實核發。由當事人申請辦理。 村里11  
12 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資格證明 內政部
(地政司)
村里長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之用 三天 程序:受理申請-查證-核發證明。
攜帶印章、身分證明文件、其他證明文件等申請。
村里12、12-1  
13 中央健康保險局 中央健康保險局 村里長 申請以健保身分醫療。 隨到隨辦 程序:受理申請-查證-核發證明。醫院診斷書、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其他證明文件。
核發條件:
  1. 符合各縣市中低收入戶認定標準者。
  2. 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者。
  3. 無固定職業且家庭賴其生活者。
  4. 其他足資認定確為家庭清寒者。
村里13  
14 實際從事漁業證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漁業署)
村里長 加入漁會甲類會員使用。 隨到隨辦 由本人攜帶印章身分證出申請。應請查訪敘述申請者之作業地點、時間、漁具、漁法、漁貨物種類、銷售管道、每年作業期間、年收入及是否有其他專業職業等資料。 無須定型格式、實際從事漁業之認定,係請查明其事實狀況所為之敘述。  
15 就讀國立特教學校學生清寒證明。 教育部 村里長 請領教育補助費 隨到隨辦 身心障礙學生本人、家屬或委託人攜帶印章、身心障礙手冊或縣市政府鑑輔會證明、就讀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證明或學生證提出申請。 無須定型格式、實際清寒證明之認定,係請查明依其事實狀況或身心障礙狀況影響生活功能等不里因素所為之敘述。  
16 現無工作證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村里長 登記參加行政院「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使用 隨到隨辦 由本人攜帶印章、身分證提出申請。 村里16  
17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死亡致其家境生活困難之清寒證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村里長 請領職業災害勞工死亡家屬補助 隨到隨辦 職災勞工之配偶、子女或父母攜帶足資證明職災勞工死亡之文件提出申請。 無須定型格式、實際清寒證明之認定,係請依其事實狀況所為之敘述。  
編號 證明事項 法令依據
1 法院公證授權書 司法院秘書長96.06.07秘台廳民三字第0960010693函略以,按公證由代理人請求者,除適用公證法第73條至第75條之規定外,應提出授權書;前項授權書,如為未經認證之私文書者,應經有關公務機關等證明之。公證法第76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村(里)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置村(里)長1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是村(里)民辦理公證或認證事務之授權書,經村(里)長證明,符合前開規定意旨。
2 日據時期徵召海外生死不明 證明 司法院秘書長96.06.07秘台廳民三字第0960010693函略以,按公證由代理人請求者,除適用公證法第73條至第75條之規定外,應提出授權書;前項授權書,如為未經認證之私文書者,應經有關公務機關等證明之。公證法第76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村(里)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置村(里)長1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是村(里)民辦理公證或認證事務之授權書,經村(里)長證明,符合前開規定意旨。
3 擁有農機證明書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06.04農授糧字第0960127487號書函以,「農業機械使用証申請及發證須知」第5條規定:「農機所有人申請農機使用證時,、、並檢附農機來源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之經辦單位辦理。農機來源證明遺失而確實從事農業耕作者,得由當地村(里)長出具證明書,憑以申請農機使用證。」因此對於農機來源證明遺失之農業耕作者,由戶籍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對於地方人、事之熟悉,協助出具證明,係屬便民措施。
4 役男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證明 內政部役政署96.05.30役署字第0960009499號函以,係依行政院發布施行之「徵兵規則」第28條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規定辦理。
5 役男入伍前後結婚證明 內政部役政署96.05.30役署字第0960009499號函以,係依行政院發布施行之「徵兵規則」第28條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規定辦理。
6 役男直系血親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證明 內政部役政署96.05.30役署字第0960009499號函以,係依行政院發布施行之「徵兵規則」第28條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規定辦理。
7 身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證明 內政部戶政司96.05.29內戶司字第0960071340號書函以,按印鑑登記辦法第5條第5款規定,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鄰長之證明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印鑑登記。
8 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證明 經濟部96.05.30經授字第09600084100號函。
9 非軍事管制區
採取沿海自用少量砂石證明
另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96.05.31猛獅字第0960001806號函以,軍事管制區內採砂審查屬國防部權責。
10 飼養家畜、家禽隻數證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06.04農授糧字第0960127487號書函以,依據「辦理稻米撥作飼料作業要點」第5點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未達第1目飼養規模,未辦理畜牧場登記之飼養業者,應由村里辦公處出具「飼養家禽家畜隻數證明書」,始得申購飼料用米,為維護該等申購戶之權益,仍有保留之必要。
11 公務人員住屋災害證明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06.06局授住字第0960304019書函建議修正。
12 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資格證明 內政部地政司96.05.25地司(7)發字第0960001581號函以,依據「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之資料不全或不符申辦登記審查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辦理。
13 中央健康保險局 中央健康保險局96.06.23函略以,查村(里)辦公處非屬地方制度法所稱之地方自治團體,無法人地位,並沒有權利能力。而村(里)之公務,既係由村(里)長綜理,由村(里)長出具較為妥適。
14 實際從事漁業證明 漁業署96.05.23漁二字第0961213907號函以,依據「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略以,「沿岸漁民及湖泊、河沼漁民申請成為漁會甲類會員需檢具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之證明」規定所出具證明文件。
15 就讀國立特教學校學生清寒證明。 教育部96.05.29部授教中(一)字第0960571958號函以,查「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第7條之1規定:就讀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具有學籍之身心障礙學生,持有縣(市)村里長核發清寒證明者,由本部依本辦法規定給予教育補助費。
16 現無工作證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06.06勞職業字第0960013827號函以,實務上仍有請村里長協助開立「現無工作證明」之情形,惟如實務上村里長難以全盤了解村里民的個別就業或失業情形,本項證明亦非屬強制性質,可由村里長自行核判是否開立。另如村里長不願意協助失業者開立「現無工作證明」者,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請失業者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取代。
17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死亡致其家境生活困難之清寒證明 依據「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辦理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6.24日勞保三字第0930029035號函辦理。
編號 刪除部分
(原編號項目)
法令依據
3 無謀生能力證明 依據財政部96.05.23.台財稅字第09600225860號函以,為減輕村里長出具無謀生能力證明之作業及稽徵機關認定之一致性,業以89.09.07台財稅字第0890455918號函,重新核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依上開規定村里長並無需再出具無謀生能力證明文件。
5 失蹤人口證明 內政部警政署96.05.24警署戶字第0960076732號函以94.11.30警署戶字第0940155737號函修正「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民眾遇有失蹤人口時,得向分駐(派出)所報案請求查詢,受理之警察單位依該作業要點規定之程序處理。
6 依賴薪津維持生活證明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06.06局授住字第0960304019書函建議刪除。
7 役男有其他重大事故證明 內政部役政署96.05.30役署字第0960009499號函以,係依本部訂定發布施行「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發給急難慰助金申請程序須檢附公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19 實際從事漁業證明
(申請海灘救助及保險金)
漁業署96.07.04漁二字第0961217858號函以,同意刪除。
瀏覽人次:1510 人 更新日期: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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