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集業務
依據兵役法規定,男子年屆19歲之年為徵兵及齡,應接受徵兵處理,循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與徵集等四大程序處理後入營服役。相關法令規定,如下謹請參閱。
依據兵役法規定,男子年屆19歲之年為徵兵及齡,應接受徵兵處理,循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與徵集等四大程序處理後入營服役。相關法令規定,如下謹請參閱。
- 兵籍調查:
徵兵及齡男子兵籍調查,是由內政部役政署訂頒實施計畫,各區公所會同戶政單位,依據戶籍資料,轉錄徵兵及齡子名冊,並列印、送達兵籍調查通知書,排定時間辦理申報登記,其目的在了解徵兵及齡男子之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個人健康情形、職業專長及確定役男人數與徵額歸列等,以建立徵集服役正確完整之兵籍資料,並作為確定其兵役義務及權利之依> 已完成兵籍調查之徵兵及齡男子,正就學中或有繼續升學意願者,先予列管,俟其完成學業不再升學時,再安排徵兵檢查。
90年6月1日起,役男徵兵檢查委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檢查醫院辦理,本市有署立台北、市立板橋、市立三重、署立基隆醫院等四家體檢院區,係由新北市政府協調醫院排定時間,再由區公所通知役男按時受檢,依檢查結果判定體位。其目的在檢查役男身體健康狀況,判定體格等位以決定其應服之兵役義務區分,並於入營前施予徹底完整之健康檢查,以能順利接受軍事訓練。 - 役男複檢:
經徵兵檢查後判定「複檢」者,於指定期間再複檢者,或原判常備役體位後於入營前體格狀況改變而申請改判體位者,由新北市政府洽複檢醫院安排複檢,再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目前全國計有三軍總醫院、臺彎大學附設醫院、成功大學附設醫院、花蓮慈濟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等7家。其中申請改判體位者亦可以自費方式先至區公所兵役課領取同意書完成申請手續,再持同意書赴複檢醫院檢查,依複檢醫院送新北市政府的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判體位。 - 役男出境:
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也就是19歲到36歲役齡內,還沒有完成兵役義務的男生,如果想要出國的話,都要先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申請核准出境。但是,近年來經常有已經具備役齡男子身分者,因為出國前沒有辦理役男出境核准手續,以致於在出國當天到了機場,卻發生因境管人員查驗具有役男身分而無法順利出境的問題,美好的出國計畫就此泡湯。因此兵役處提醒已屆19歲徵兵及齡尚未服役之役男,如果要出國觀光旅遊的話,請持護照、身分證及印章向區公所兵役課提出申請,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而現就讀國內學校20歲以上在學緩徵役男,也可以直接向境管局親自申請或以網路方式申請出境。 - 免役、禁役:
役男身體狀況如經徵兵檢查、申請改判體位或入營後驗退,由新北市政府依「體位區分標準」規定核判免役體位者,得檢具身分證申請免役證明。服有期徒刑屆滿3年者,依「兵役法」第5條規定應予禁役,請檢具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及在監(出監)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辦,俾彙齊後轉陳市政府核發禁役證明書。 - 在學(或因案)緩徵:
應受常備兵、補充兵或替代役徵集之役男,如還在高級中學或其同等以上學校就學者,學校應依規定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並於註冊截止之日起1個月內,函送學生戶籍所地之新北(市)政府核定在學緩徵;另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之役男,則得由其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辦因案緩徵。 - 歸國僑民服役規定:
服兵役為國民應盡之義務,故兼有外國國籍役男及歸國僑民亦無法以其身分特殊為由而免除其義務,惟政府為考量渠等役男返國後,在生活環境、工作、語言等方面,需經一段時間調適,故特別訂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做為對渠辦理徵集服役之依據,依現行服役辦法第3、5條之規定,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及具有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於屆役齡後,在國內連續居住屆滿1年或居住逾4個月達3次以上者(註:74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其居留屆滿1年之計算,係以曾有2年,每年累積居住逾183日為準),即應辦理徵兵處理,徵集服役;換言之,其與國內一般身分役男,在徵兵處理上之差別,僅在通知辦理徵兵處理之時間點上不同而已。有關我國之僑民身分,應經申請取得,並非具有雙重國籍即當然為「僑民」,而不具僑民身分者,即屬國內一般役男身分。僑民身分之申請,在國外,以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僑居身分加簽」證明;在國內,可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僑居身分加簽」,或是向僑務委員會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凡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之役齡男子,即為僑民役男。 - 大陸來臺役男服役規定:
依徵兵規則第37條規定,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於屆滿1年後,應辦理徵兵處理。也就是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於設籍屆滿1年以後,役政單位即會主動通知辦理兵籍調查等徵兵處理程序。 - 役男抽籤:
經徵兵檢查判定為常備役甲、乙等及替代役甲等體位者,為適合服常備兵役及替代役之對象。常備兵部分是依據國防部年度國軍兵員徵補配賦計畫所定陸軍、海軍艦艇兵、海軍陸戰隊、空軍之比例,以各鄉鎮市抽籤人數轉配各鄉鎮市舉行,係由役男本人或由有行為能力之親屬代抽,抽籤完畢後,即將人數統計表,函送新北市府轉國防、內政兩部作為釐訂國軍兵員徵補計畫之依據;替代役部分則僅抽出入營序號。其目的在透過抽籤方式,決定役男應徵服役之軍種兵科及入營先後順序,以期達到公正、公平與公開之要求。 - 常備兵、補充兵徵集:
常備兵、補充兵徵集係新北市政府依照國防部配賦各軍種兵科與梯次人數,按比例分配各鄉鎮市,依常備兵籤號順序或補充兵核定順序徵集之。目前常備兵區分有陸軍、海軍艦艇兵、海軍陸戰隊、空軍等。 - 替代役徵集:
依內政部頒訂之替代役梯次徵集計畫,由新北市政府,按比例分配各鄉鎮市徵集人數,再依籤號順序徵集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替代役男梯次徵送入營及交接作業。至於替代役之役別區分係於成功嶺接受基礎訓練時,再依據專長及抽籤方式決定之。 - 預備軍士官徵訓:
依據國防部所送錄取為預備軍士官名冊列管登記,,俟入營報到後,依部隊所送名冊整理各該兵籍資料送往部隊完成交接移轉,同時配合辦理後續退訓等事故處理作業。 - 替代役之申請:
依89年2月2日總統令頒公布替代役實施條例之規定,中華民國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經徵兵檢查判定常備役體位者 ,得依志願申請服替代役;替代役體位者應服替代役。替代役係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工作,以中華民國70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為起徵對象,但69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有履行兵役義務者,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服替代役。
依替代役實施條例及內政部訂定之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相關規定,每年於內政部之公告申請時間內辦理役男志願申請服替代役,其申請資格區分為一般資格、專長資格、家庭因素及宗教因素等4種,但家庭及宗教因素申請案得隨時提出不受公告時間之限制,另一般資格及家庭因素申請者由市政府依法核定,專長資格及宗教因素申請者則須經複審後送內政部核定。依規定常備役體位申請服替代役人數逾核定員額時,須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 入營前座談會:
於役男入營前辦理座談會,分發服役需知,及告知服役前之準備用物及注意事項等,以能有效協助役男瞭解兵役,做好役前心理調適。 - 其它:
以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及常備兵因家庭變故申請提前退伍對役男獨負家庭生計並符合法定條件者,得以改服補充兵役受訓12天,俾利提早完成兵役義務專心照顧家庭。另常備兵入營後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符合法定條件者,則可辦理提前退伍,使能提前返家照顧家庭。
勤管業務
國家徵兵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全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因此徵兵時政府不但盡力做到不影響百姓的生活,而且對於軍人為國為民的犧牲奉獻,也賦予相對的權利和優待同時照顧到軍人及其家屬的生活。另外,也配合國防部各級後備指揮部辦理後備軍人管理與召集等業務,以及配合內政部辦理替代役備役管理與組訓工作。
國家徵兵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全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因此徵兵時政府不但盡力做到不影響百姓的生活,而且對於軍人為國為民的犧牲奉獻,也賦予相對的權利和優待同時照顧到軍人及其家屬的生活。另外,也配合國防部各級後備指揮部辦理後備軍人管理與召集等業務,以及配合內政部辦理替代役備役管理與組訓工作。
- 軍人權益:
- 薪餉免稅;參加國家考試,只要不妨礙國防軍事都可請公假。
- 乘坐大眾交通工具或進入歌劇影院可享減價優待。
- 接受徵召服役時,學生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證明書》或《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職工可向服務機關申請《保留底缺證明書》以便退伍或解召後復學、復職。
- 負傷生病時,由軍方負責醫療,至現役期滿尚未痊癒時,仍可在軍醫院留醫一年,於留醫期滿前由軍醫院轉報病患隸屬之總部,再由各總部轉報國防部,由其函請地方政府及輔導會鑑定處理,如獲就養則由輔導會全權負責,若未獲就養應自退伍日起轉入全民健保,地方政府視情況給予醫療補助。
- 因傷病住軍醫院時,由軍醫院通報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再由民政局派員前往慰問,並致贈住院慰問金。
- 因負傷或患病成殘,經國防部核定殘等,即依法給與撫卹,原經列貧困等級有案家屬,在傷殘軍人尚未就業前或就業後,仍不足維持生活者,於領卹期間繼續發給生活扶助金,原未領生活扶助金者,在領卹期間若家境轉為貧困,得申請扶助;若殘等合於就養規定者,依志願安置榮家妥善照顧。
- 因傷病成殘有關權益注意事項:
退伍或離院前由軍方鑑定殘等,未鑑定前請勿先行離營離院返家以免權益受損。
辦理停役應審慎考量,因為《停役須本人及家屬的同意並立自願切結書》一旦停役就沒有補助和就養的權利,康復後仍須回役補服未完役期。
留醫期間,如果自願提前離院自行醫療,填寫切結書回家後,一切醫療費用即自行負責。
- 家屬權益:
貧困家庭,經核列為甲、乙、丙各級生活扶助戶享有之權益:
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之「三節生活扶助金」。
配偶生育時可申請「生育補助費」,配偶或直系血親死亡時,可申請「喪葬補助費」,家庭遭受重大災害時,可申請「災害救濟金」等項補助。徵屬生病就醫或住院,可申請「醫療補助」。 - 未列級為生活扶助戶者,如徵屬遭遇天災人禍或其他特殊重大事故,致傷病住院或死亡時,或配偶生產時,得申請急難救助金或生產慰問金。
- 死亡軍人遺族之權益:
- 國防部依卹亡種類發撫卹金、保險費,新北市政府致送一次慰問金。
- 陣亡、公殞或病故軍人,其遺族原已列為扶助等級者,於領卹年限期間,一律按甲級發給生活扶助金,原未領受生活扶助金者,其家境轉為貧困,在領卹期間得申請生活扶助。
- 國軍遺族發給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之三節慰問金。(自死亡之日起發給六年)
- 後備軍人管理業務:
- 召集業務─依兵役法施行法、召集規則及內政部、國防部計畫規定,完成各種召集地方政府應辦事項。
- 緩召業務─為兼顧國防與民生需求,達成國家總動員目標,依據年度緩召實施計畫規定期限辦理後備軍人緩召,舉辦緩召講習,按照規定日期辦理後備軍人緩召、逐次及儘後召集申請,並輔導申請,由初審、複審、統計陳報及登記考核完成各項作業。
- 後備軍人管理─依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後備軍人歸鄉報到、異動管理、事故清查及管制、兵籍資料訂正、除役除管及考核統計陳報等業務。
- 後備軍人體檢─配合後備指揮部及各軍醫院實施在鄉後備軍人轉、免、回役體檢、複檢工作。
- 便民服務措施:
- 藉年度役政幹部講習,對新修(頒)法令加以介紹說明,並對上年度工作發現之優缺點加以檢討,俾往後工作之參考。
- 辦理後備軍人資料清查相互核對工作,保持資料新穎。
- 原核准緩召列管有案,經清查如符合延長時效要件者,除主動電話通知外,另函請申辦備查。
- 製作《緩召申請簡介表》提供退伍(解召等)辦理歸鄉報到之後備軍人參閱,俾供其瞭解切身權益。
- 將緩召申請之法定要件,除公告外,藉由村民大會、各傳播媒體及電腦網路等,廣為宣傳。
- 受理後備軍人申請「年度後備軍人轉、免役體檢」案件,必須依據役男體位區分標準規定審核,不論其合與不合,均應依後備指揮部核復之體檢名冊,即予通知;如有病(傷)情嚴重,無法護送到或有安全顧慮者,得通知在家等候專案調查。
- 後備軍人依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4、5款申請緩召,以往需檢附從父母結婚設籍到遷徙、住變、分戶、姐妹婚嫁至現戶全部戶籍謄本,手續繁鎖,且年代久遠,申請不易,為維護後備軍人之權益,初次申請仍需附以上資料,延長時效申請者改以檢附現戶戶籍謄本(含生父之戶籍謄本)及切結保證書即可。
- 在營軍人退伍離營歸鄉報到時,主動詢問、調查有無就業及職訓之意願,再依其意願提供就業及職訓之資訊,為其推介媒合,藉以提昇為民服務之功能。
-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後備軍人辦理轉、免役複檢,比照役男徵兵檢查作法,不必再做實質檢查逕以該手冊及鑑定資料以書面審查方式判定體位。
- 後備軍人教育、點閱召集召集令全面改以郵遞方式送達,以減輕勤區員警負擔。
- 國民兵管理:
- 待訓國民兵:六十九年次以前役男經徵兵檢查判丙等體位者均以國民兵役列管; 國民兵目前停止徵訓 , 得申請 發給國民兵 身分證明。
- 國民兵役證書補、換發給須知:攜帶本人身分證和印章,並填具申請書及繳交一吋半身正面照片二張,向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申請。
- 國民兵出境:國民兵出境憑國民兵役證書辦理,未取得國民兵役證書者,可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課申請臨時證明辦理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