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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應備資料

【當事人應備資料】
  1. 調解當事人(聲請人對造人) 出席調解程序,應攜帶身分證印章
  2. 調解當事人為公司行號者,應攜帶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變更登記表之影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或正反面影本),公司大小章
  3. 調解當事人因故未能親自出席者,得委任年滿18歲以上之人出席,應附委任書(簽名蓋章),並附委任人受任人二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確認身分資格(當事人能力)。
  4. 調解當事人為未滿18歲未成年人,請與法定代理人(父親母親)共同出席調解,及攜帶3人之身分證印章。(單親家庭請檢附戶籍謄本謄本內應登載由父親或母親單獨監護)。
  5. 道路交通事故(車禍)之損害賠償事件,應攜帶下列證件資料:
    1. 汽(機)車「行車執照」〔駕駛若非車主,應檢具車輛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委任書〕、汽機車強制險保險證駕駛執照
    2. 交通事故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3. 車輛有受損者,另需檢具維修估價單或發票(支出單據)。
    4. 醫院診斷證明書、全部繳費收據(或向醫院申請健保給付明細表)。
    5. 請求工作損失者,檢具薪資扣繳憑單入帳證明在職文件等。
    6. 當事人汽機車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者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
  6. 當事人有死亡者之賠償事件,請求權人應攜帶資料:
    1. 死亡者之配偶父母子女全部戶籍資料身分證印章
    2. 死亡證明書除籍謄本(或死者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
    3. 如送醫不治後死亡者,其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單據。
    4. 喪葬費用收據及死者所得收入資料。
  7. 租賃糾紛事件,另應攜帶租賃契約書房屋(土地)所權狀影印本
  8. 房屋漏水事件,另應攜帶房屋所有權狀影印本漏水現場照片維修估價單
  9. 土地糾紛事件,另應攜帶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地籍圖謄本現場照片
  10. 建築物事件,另應攜帶建築物所有權狀影印本建物地籍圖謄本
  11. 民間互助會款事件,應攜帶全體互助會員單,且需以會首及全體會員為當事人並全數出席為限。
  12. 債務糾紛事件,另應攜帶債權(務)證明文件。
  13. 傷害事件,另應攜帶報案證明(或起訴書、法院地檢署傳票等)傷者之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單據。
瀏覽人次:1673 人 更新日期: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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