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備資料】
- 調解當事人(聲請人及對造人) 出席調解程序,應攜帶身分證、印章。
- 調解當事人為公司或行號者,應攜帶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變更登記表之影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或正反面影本),公司大、小章。
- 調解當事人因故未能親自出席者,得委任年滿18歲以上之人出席,應附委任書(需簽名蓋章),並附委任人及受任人二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確認身分資格(當事人能力)。
- 調解當事人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請與法定代理人(父親及母親)共同出席調解,及攜帶3人之身分證、印章。(單親家庭請檢附戶籍謄本、謄本內應登載由父親或母親單獨監護)。
- 道路交通事故(車禍)之損害賠償事件,應攜帶下列證件資料:
- 汽(機)車「行車執照」〔駕駛若非車主,應檢具車輛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委任書〕、汽機車強制險保險證、駕駛執照。
- 交通事故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車輛有受損者,另需檢具維修估價單或發票(支出單據)。
- 醫院診斷證明書、全部繳費收據(或向醫院申請健保給付明細表)。
- 請求工作損失者,檢具薪資扣繳憑單、入帳證明、在職文件等。
- 當事人汽機車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者,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
- 當事人有死亡者之賠償事件,請求權人應攜帶資料:
- 死亡者之配偶、父母、子女、全部之戶籍資料、身分證及印章。
- 死亡證明書、除籍謄本(或死者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
- 如送醫不治後死亡者,其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單據。
- 喪葬費用收據及死者所得收入資料。
- 租賃糾紛事件,另應攜帶租賃契約書、房屋(土地)所權狀影印本。
- 房屋漏水事件,另應攜帶房屋所有權狀影印本、漏水現場照片、維修估價單。
- 土地糾紛事件,另應攜帶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地籍圖謄本、現場照片。
- 建築物事件,另應攜帶建築物所有權狀影印本、建物地籍圖謄本。
- 民間互助會款事件,應攜帶全體互助會員單,且需以會首及全體會員為當事人並全數出席為限。
- 債務糾紛事件,另應攜帶債權(務)證明文件。
- 傷害事件,另應攜帶報案證明(或起訴書、法院地檢署傳票等)傷者之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