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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調解程序表

聲請調解程序表
聲請調解程序表
  • 聲請方式
    1. 填寫書面聲請書
    2. 言詞聲請應製作筆錄
  • 排定調解期日
    1. 受理日起15日內,但當事人聲請延期者,得延長10日
  • 送達通知書
    1. 列席指導人
    2. 管轄地方法官
    3. 檢察署檢察官
  • 當事人
    1. 聲請人
    2. 對造人
    3. 利害關係人
  • 調解人
    1. 調解委員
    2. 協同調解人
  • 進行調解程序
    1. 鄉鎮市區公所
    2. 其他是當處所
-不成立-
  • 不成立證明書
    1. 於當事人聲請後7日內發給之。
  • 移付調解事件
    1. 函復移付地方法院檢察署。
  • 移請刑事偵查
    1. 依告訴權人之聲請,移請偵查辦理。
-成立-
  • 鄉鎮市區公所
    1. 於成立日起10日內送請法院審查。
  • 管轄法院
    1. 審核調解書
    2. 核定後抽存一份,餘函送還。
  • 鄉鎮市區公所
    1. 轉發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
  • 移付調解事件
    1. 調解書影本函送法院檢察署參辦。
  • 當事人
    1. 聲請人
    2. 對造人
瀏覽人次:2300 人 更新日期: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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