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解聲請方法
- 書面:聲請調解用紙請向五股區調解委員會索取,自行書寫後提出聲請。
- 言詞:聲請人如不識字無法自行書寫者,得請他人代書提出聲請,或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用口頭陳述並製作請聲調解筆錄方式聲請。
- 聲請調解項目
- 民事糾紛事件
- 車禍、侵權行為等
- 債權債務糾紛﹝買賣、借貸、承攬、票據等﹞。
- 土地或房屋之租貸、占用等糾紛。
- 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 告訴乃論刑事事件
- 妨害名譽、信用及秘密等事件。
- 傷害、毀棄、損壞等事件。
- 妨害電腦使用事件。
- 特定親屬間身分、財產等犯罪事件。
- 其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 不得調解事項
- 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三項﹞。
-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家庭暴力防制法第13條第七項﹞。
- 結婚、離婚事件﹝民法第1049、1050、1052條﹞。
- 子女之收養、親權行使、監護權(如履行同居、斷絕父子關係等)等事件﹝民法第1055、1079、1094條﹞。
-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調解事件。
- 調解管轄權規定
-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規定,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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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