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張貼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張貼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張貼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友善列印 字級設定:

調解服務簡介

  1. 調解聲請方法
    1. 書面:聲請調解用紙請向五股區調解委員會索取,自行書寫後提出聲請。
    2. 言詞:聲請人如不識字無法自行書寫者,得請他人代書提出聲請,或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用口頭陳述並製作請聲調解筆錄方式聲請。
  2. 聲請調解項目
    1. 民事糾紛事件
      1. 車禍、侵權行為等
      2. 債權債務糾紛﹝買賣、借貸、承攬、票據等﹞。
      3. 土地或房屋之租貸、占用等糾紛。
      4. 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2. 告訴乃論刑事事件
      1. 妨害名譽、信用及秘密等事件。
      2. 傷害、毀棄、損壞等事件。
      3. 妨害電腦使用事件。
      4. 特定親屬間身分、財產等犯罪事件。
      5. 其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3. 不得調解事項
      1. 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三項﹞。
      2.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家庭暴力防制法第13條第七項﹞。
      3. 結婚、離婚事件﹝民法第1049、1050、1052條﹞。
      4. 子女之收養、親權行使、監護權(如履行同居、斷絕父子關係等)等事件﹝民法第1055、1079、1094條﹞。
      5.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調解事件。
  3. 調解管轄權規定
    1.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規定,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1.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2.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3.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瀏覽人次:1728 人 更新日期:2021-01-27
回上頁 回首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