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11年4月19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納管微型電動二輪車(下稱微電車),規定微電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並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交通部公路為宣導總局微型電動二輪車(原名稱係電動自行車)掛牌納管及保險宣導等事宜,特製作告知單及懶人包各1份供參考。
交通部公路為宣導總局微型電動二輪車(原名稱係電動自行車)掛牌納管及保險宣導等事宜,特製作告知單及懶人包各1份供參考。
|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頁下載檔提供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