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辦理。
二、按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7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先予敘明。
三、為加強旨案法令宣導,請轄內社區管理委員會配合辦理,倘社區內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者(公寓大廈內經營餐飲及其他危險營業等6種類型場所),社區管理組織均應善盡督促住戶履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義務,另倘住戶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函報本局處理,以維社區公共安全。
一、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辦理。
二、按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7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先予敘明。
三、為加強旨案法令宣導,請轄內社區管理委員會配合辦理,倘社區內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者(公寓大廈內經營餐飲及其他危險營業等6種類型場所),社區管理組織均應善盡督促住戶履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義務,另倘住戶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函報本局處理,以維社區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