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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人文課問與答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醫療費用有補助嗎?(承辦人分機118陳小姐)
  • 發布單位:五股區公所
  • 發布日期:2021-01-26
  • 類別:社會人文課問與答
  • 內容:
    1. 申請資格:
      1.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 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於最近三個月內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未獲其他機關(構)醫療補助或保險給付,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2. 補助金額:
      1. 低收入戶,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
      2. 中低收入戶,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百分之八十。
    3. 補助項目:
      1. 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2. 醫療費用補助項目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指定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3.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如:健保不給付之自費醫材、自費藥品),應檢附必要使用之證明,如無法出具證明者,不予補助。
      4. 有關必要使用之證明,請敘明所使用之自費項目(手術、藥品及材料等):
        1. 係醫生經專業評估,該病情之治療確已無其他健保給付項目可供替代,而必須使用健保無給付之自費項目(名稱)。
        2. 係醫生經專業評估,因病情所需(說明使用自費項目積極必要性之原因),致無法使用健保給付之項目,而必須使用健保無給付之自費項目(名稱)。
        3. 備註:自費項目應載明名稱並檢附該費用明細表。
    4. 申請應備資料:
      1.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民醫療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申請查定表。
      2. 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
      3. 醫療收據正本一份。
      4. 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5. 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結書。
      6. 領據:具領人如為機構填寫領據(機構)一份,若具領人如為一般民眾填寫領據(一般民眾)一份。
    5. 申請方式:市民醫療補助,應於出院、就醫、或死亡後3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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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868 人 更新日期: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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