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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

輿情關注問題
  • 發布單位:五股區公所
  • 發布日期:2016-08-24
  • 類別:陽光法案
  • 內容:
    1. 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迫
      依照國際透明組織針對個別經濟體作清廉度調查,我國排名始終在25至35名之間,今年更落後於新加坡、香港、南韓、馬來西亞之後,提高國家的清廉度是我國當務之急。
    2. 增訂施行後之效益
      本草案有關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只要被告違反說明義務即構要犯罪,雖然法定刑度只有三年以下,容易給人一種讓貪瀆罪犯寧 可選擇本罪,藉以逃避其貪污重罪而有輕縱的感覺,但也因為本罪法定刑較輕且構成要件明確的特點,其定罪率將大為提升,影響所及將使受本罪有期徒刑判決的公 務員從此免職,離開其穩定經濟來源的公家機關。最重要的是本罪還可以科或併科來源不明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可以藉此杜絕犯罪者持有並享受其犯罪所得,亦可 適度消除公務員犯貪瀆罪的動機。同理,將貪污犯罪所得財物之範圍予以適度擴大,使其不再持有並享受其犯罪所得,正本清源,相信在嚴格的執法下,更能讓公務 員「不敢貪、不會貪」,我們共同期待政治將更清明。
    3. 《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否會造成檢察官權力獨大?
      1. 本罪之適用必須符合公務員有貪污嫌疑、財產異常增加、又不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依據法律就公務員有貪污嫌疑、財產異常增加等事實須負舉證責任,於認有犯罪嫌疑,始得發動偵查,不致於造成檢察官權力獨大之情形。
      2. 本部已針對貪瀆案件定罪率偏低問題,從法制面與執行面探討定罪率偏低之原因,進而提出反貪3項與肅貪10項精進改善作為,務期提高定罪率,近年來已逐年上升,自89年7月迄97年12月底累計定罪率為60.1%,97年1至12月之定罪率為67.6%。本部陸續要求檢察官嚴格蒐證、審慎起訴,提高貪瀆案件定罪率,以保障廉潔、誠實、認真、負責的公務員,使廉潔成為公務員及社會的基本價值,讓台灣邁向廉潔乾淨的社會,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回應人民對於「廉能政府」與「人權保障」的期待。
      3. 本部要求所屬各地檢署就貪瀆起訴案件定罪率,應每半年檢討一次,並製作「本部所屬各地檢署檢肅黑金(或貪瀆)案件定罪率排序表」,作為各該地檢署整體績效評比之重要參考因素之一,並要求排名較後之地檢署,提出提升績效說明。又本部為加強對於各股偵辦貪瀆與經濟犯罪案件定罪率之管考,已建立各地檢署偵辦貪瀆及經濟犯罪(檢肅黑金)案件各個股別之定罪率數據,以瞭解各股偵辦黑金案件之情形,作為職務調整之參考。如發現有明顯違失濫權(如未依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辦理)者,除應即時調整不得繼續偵辦檢肅黑金案件外,亦將依規定懲處。又倘檢察官對於起訴案件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之情事,亦將追究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等相關刑責。
    4.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五項理由?
    編號 理由 說明
    1 順應世界反貪腐潮流
    1.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第20條規定(意譯),在不違背本國憲法和本國法律制度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各締約國均應當考慮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下述故意實施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財產非法增加,即公職人員的財產顯著增加,而本人無法以其合法收入作出合理解釋。
    2. 外國立法例,如香港《防止賄賂條例》、澳門第11/2003號法律、新加坡《防制貪污法》、英國《防止貪污法》、馬來西亞《反貪污法》等國均有將財產非法增加規定為犯罪。
    2 符合社會公義 當公務員財產有異常增加情事,讓人合理懷疑是貪污所得,惟因貪瀆犯罪具有高度隱密之信賴關係,犯罪黑數高,如無法將之繩之於法,顯與社會公義大相悖離。
    3 維護國家利益所必要
    1. 公務員之身分與人民身分不同,蓋公務員代表國家行使職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本負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之義務。公務員涉嫌貪污時,其個人權利應受限制,無罪推定及緘默權不應是少數貪污公務員的護身符。
    2. 檢察官就犯罪構成要件雖須負舉證責任,但因財產來源之事實公務員本身知之最詳,具有反證之容易性,當檢察官已就財產異常增加之事實舉證而有合理認被告有貪污關聯性等條件下,將舉證責任轉換由知悉財產來源之公務員負擔,應符合人民義務之期待與要求。
    4 落實公務員「不敢貪」的反貪策略 公務員因財產來源不明而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之規定應同時宣告褫奪公權,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將遭免職。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規定,將無法領取全額退休金。課以輕度刑罰,卻更能有效打擊貪腐,使公務員「不敢貪」,重建人民對政府的信心。
    5 提升我國貪瀆案件之定罪率
    1. 公務員不明來源之財產或可合理懷疑是貪污所得,惟仍不宜逕與貪污行為劃上等號。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在貪污罪與公務員的清白之間,填補其中的灰色地帶,在無法證 明是貪污所得的情況下,課以公務員說明的義務,並於違反說明義務時,處以較輕之刑責,讓不法貪瀆案件「防得住、抓得到、判得下」。
    2. 另本部為強化偵查品質,提高定罪率保障人權,已從法制面與執行面分析定罪率偏低之原因,進而提出反貪3項與肅貪10項精進改善作為,務期使廉潔成為公務員及社會的基本價值。近來我國貪瀆案件定罪率已逐步提升,97年1月至12月累計定罪率為67.6%。
    1. 本罪適用對象包含各級民意代表之理由?
      本罪公務員,包括各級民意代表,國際透明組織及台灣透明組織亦將民意代表的廉潔度,列為一個國家清廉度的重要指標,期待全民共同推動反貪去腐,讓臺灣的廉潔度排名向上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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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09 人 更新日期: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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