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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本轄公民會館115年度1月至4月場地使用預先申請登記抽籤
  • 發佈日期:2025-12-10
  • 截止日期:2025-12-26
  • 發佈單位:五股區公所
  • 類  別:公告
  • 公告日期:2025-12-10
  • 主辦單位:五股區公所
  • 公告內容:
  • 新北市五股區公民會館115年1月至4月場地使用預先申請登記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一、依據「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第10條第3項及「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新北市五股區公民會館(新北市五股區御史路59巷1號、以下簡稱本館)114年1月至4月場地使用申請於114年12月22日上午8時整開始接受申請登記,12月26日下午5時整截止(請於上班時段08:00至12:00與13:30至17:00至五股區公所2樓民政災防課洽謝小姐辦理,聯絡電話02-22916051分機轉220)。

    三、申請使用本館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1.填寫使用申請書(附件1),隨附申請書填寫例稿-範本供參(附件2)。
    2.立案團體應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備,以個人名義申請須檢附20人以上組成成員名冊(限新北市市民)及浮貼成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駕照正面影本(不受理健保卡影本,因無住址足茲證明為本市市民)黏貼於浮貼單。
    3.同1人只限登記於1組之成員名冊中,如有同1人登記2組以上者,該有人員重複之組別,其如遇同時段有他組申請時,則失去抽籤權利。
    4.申請人提出申請登記時應備身分證正本或駕照正本(驗畢即歸還),申請登記時限本人親至本所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四、申請使用本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抽籤作業:
    1.如同一時段有2位以上申請人(含立案之團體或個人名義申請者),須於114年12月28日(日)上午10時整於本區公所9樓演藝廳參與抽籤並聽取宣導事項,如僅一人申請並經本所通知後,得不出席抽籤,但仍應依規定提出申請即進行繳費。
    2.申請人須親自到場並攜帶身分證正本或駕照正本以供查驗,如無法親自到場抽籤者,請以委託書委託團體名冊內成員到場代抽,受託人亦須攜帶自己的身分證正本或駕照正本以供查驗。
    3.抽籤時本人未攜帶身分證正本或駕照正本、受託人未攜帶委託書、身分證正本或駕照正本以供查驗者,視同放棄並不得參與抽籤。

    五、為提昇本館使用效能,擴大參與使用,申請人不得浮報隊員人數,且每週以限租用一個使用時段為原則,僅得於該時段並無其他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本所得審酌同意其租借二個以上使用時段。

    六、申請使用其他規定:
    1.本次申請使用以連續租用4個月為原則。
    2.經本所審查核准及核定收費金額者,應於核定後3日內(遇假日順延)繳清費用,未繳款者視同放棄租用;已繳款者依申請內容使用。
    3.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3日前,向本所申請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且所繳之費用不予退還。經核准後,如遇不可抗力原因致不能使用時,申請使用者應於原因消除後7日內,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七、租用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管理機關得拒絕申請或停止其使用,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1.違反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2.活動內容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有害於社會公益者。
    3.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4.非學術性聯誼活動、私辦政見發表會、宗教佈道或法會儀式。
    5.經管理機關勘驗認其活動可能有損及本館之建築或設備者。
    6.易造成場地秩序紊亂或髒亂者。
    7.曾使用本館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例:於非申請使用時段而使用者、無申請而使用本館地下室之停車位者、於使用時段泡茶吃便當或其他顯與租用目的不符者)。
    8. 違反「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第11條之規定者。
    9.其他經管理機關認定不宜使用者。

    八、使用本館場地之收費標準如下:
    1.場地使用費為星期一至五18至20時、20至21時30分及星期六、日全日每小時360元,其餘時段則為每小時180元,如連續租用2個月以上者可享7折優待,冷氣每台每小時70元。
    2.本館每日分為08至10、10至12、13至15、15至17、18至20、20至2130共六個時段,除最後一個時段,每個時段皆以二小時計。
    3.凡經核准申請使用本館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內容或逕行轉借。

    九、經核准申請使用本館者,除經本所同意外,使用者不得就其固定設備擅自拆卸、搬動或攜出,使用完畢後應將場所清潔並回復原狀,如有損壞,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意外事件、垃圾回收清理、個人物品及不法行為衍生之法律問題,也應自行負責。

    十、申請使用期間如遇有本所因公務、公益活動或緊急重大事件需使用場地時,申請人即應無條件配合暫停使用,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賠償。當次各項使用費不另行退還,但可於借用期間內另擇無人租用時段使用。


    聯絡窗口:新北市五股區公所 民政災防課 謝小姐 2291-6051轉220

    新北市五股區公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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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66 人 更新日期: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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