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備資料】 | |
一、 | 債務糾紛事件,當事人應攜帶債權(務)證明文件、民間互助會款事件攜帶互助會員單及身分證、印章。 |
二、 | 若調解當事人為公司或行號者,請攜帶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變更登記表之影本,負責人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公司大、小章。 |
三、 | 車禍受傷損害賠償事件應攜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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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死亡賠償事件請求權人應攜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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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交通事故有肇事責任者,應攜帶行照、駕照、身分證、印章、強制險保險卡,加保第三人責任險者並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 |
六、 | 調解當事人如未能出席,請附委任書,委任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人出席並簽名蓋章,並附委任人及受任人二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確認身分資格(當事人能力)。 |
七、 | 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請與法定代理人父、母二人共同出席調解及攜帶身分證、印章。(單親家庭請檢附戶籍謄本、謄本內應登載由父或母監護)。 |
八、 | 租賃糾紛事件當事人應攜帶租賃契約書、房屋(土地)所權狀影印本及身分證、印章。 |
九、 | 房屋漏水事件當事人應攜帶房屋所有權狀影印本、身分證、印章、漏水現場照片、維修估價單。 |
十、 | 土地糾紛事件當事人應攜帶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地籍圖謄本、身分證、印章。 |
十一、 | 建築物事件當事人應攜帶建築物所有權狀影印本、建築物謄本、身分 證、印章。 |
十二、 | 傷害事件當事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傷者應攜帶醫院診斷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