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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災防課問與答

耕地三七五租約,有何情形應申請租約變更登記及應檢附那些文件?(承辦人分機218陳先生)
  • 發布單位:五股區公所
  • 發布日期:2021-01-25
  • 類別:民政災防課問與答
  • 內容:
    1. 出租人將耕地之一部或全部轉換或出典第三人(申請書、原租約、土地登記簿謄本)。
    2. 出租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其出租耕地(申請書、原租約、土地登記簿謄本)。
    3. 承租人死亡由現耕繼承人繼承承租權者(申請書、原租約、土地登記簿謄本、耕繼承切結書、繼承系統表、現耕繼承人繼承拋棄證明文件、承租人死亡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各一份)。
    4. 出租人收回自耕之一部(申請書、原租約、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
    5. 租人承買或承典耕地之一部(申請書、原租約、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租佃位置圖各三份)。
    6. 承租人分戶分耕耕地(申請書、原租約、分戶分耕契約書、自任耕作切結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地籍圖謄本及分耕位置圖各三份)。
    7. 耕地經分割合並或其他標示變更者(申請書、原租約、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租佃位置圖各三份)。
    8. 耕地之一部滅失者(申請書、原租約、土地登記簿謄本)。
    9. 耕地之一部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申請書、原租約、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地籍圖謄本及租佃位置圖各三份)。
    10. 耕地之一部經政府機關徵收或價購(申請書、原租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租佃位置圖各三份)。
    11. 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之一部份者(申請書、原租約、承租人部份耕作權放棄書一份、印鑑證明、地籍圖謄本及租佃位置圖各三份)。
    12. 其他租約內容變更登記之情形(申請書、原租約、有關證明文件)
    • 參見新北市耕地租約辦法第六、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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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24 人 更新日期: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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